四.    是否誠信刊登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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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 最後一點,也是大家最容易疏忽的一點, 如今一些車商的手法已經更加進化了, 除了上述三點外, 要特別注意的是廣告內容的部分, 販賣二手車廣告林立, 大環境的競爭下, 不實廣告的氾濫已變成業界不成文的習慣, 當價格拼不贏別人的時候, 自然就從商品的部分下手, 多一個年份或少幾萬理程數以成為一種惡性誘客, 等客戶上門之後, 沒發現就是賺到, 有發現就說這是另外一台車等等之類的, 去看一台車的時候, 一定要看這台車的相關證件, 行照 出廠證 等等, 否則無法證實他的確切年份, 而要特別注意的是出廠年月年式(Model)是不一樣的東西, 這兩項都是判斷一台二手車價格的根據, 而一些不當的業者就會把年式當作出廠年份刊登, 或自行加註與較新一年同型

        另外一點很重要的是, 年份的不同也會影響這台車的市值, 一個年份的價格可能會價差7%~15%, 消費者用同樣的價錢可能因為不實廣告的刊登, 可能會花上更多錢, 舉例來說:同樣都是C300,同個年份有人花150萬, 有人花130萬, 因此, 最基本判斷車商是否實在, 講誠信的方法就是看車前, 建議的作法最好是先把廣告列印下來, 再來拿這台車的行照比對就一目了然, 消費者很多時候往往都是看到最後再確認行照,因此而浪費了許多保貴的時間        

      民事方面,公平交易法第三十條:「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,致侵害他人權益者,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;有侵害之虞者,並得請求防止之。」第三十一條:「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,致侵害他人權益者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」是以,民眾若遇不實廣告可依上述規定,請求除去侵害、防止侵害或損害賠償,依一般情形,民眾多遇實質上之損害,應依上開條文請求損害賠償,同法第三十三條:「本章所定之請求權,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,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;自為行為時起,逾十年者亦同。」故民眾依前開條文請求損害賠償或除去、防止侵害,均應於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時效內為之。另,民眾亦得依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,主張其意思表示被詐欺而撤銷其意思表示,解除契約。

 

        最後一道防線就是最後要簽立合約書時, 必須要確認好商品的細節, 出廠年月 車身號碼, 里程數 保證無重大事故等的, 最後才會給自己保障外, 也可以做為事後解決紛爭的依據, 依據消保法和公平交易法規定, 廣告為契約的一部分, 廣告不實就好像食品過期或市場販售之偷金剪兩, 只是你不知道你已經被偷偷的詐欺了, 二手車的環境, 需要你我來維護

 

    

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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